德州驾校网 - 德州最权威的驾校行业资讯平台!
德州驾校网 www.dzjxw.com
共计收录41家驾校,覆盖17个县区!
 
首页 找驾校 学车课堂 学车视频 模拟考试 预约考试 违章查询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4)

时间:2013-11-14 08: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顶一下
(3)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分隔线----------------------------
权威模拟考试
 
2018仿真模拟考试
 
驾校评价排行
推荐内容
驾校评价排行

 

 
关于学车 关注我们 媒体合作 联系我们
新手上路 新浪微博 搜狐新闻 QQ交流群:9381019(欢迎加入)
站内导航 腾讯微博 (本电话只作为商务合作致电,驾校咨询者请拨打驾校咨询电话;谢谢。
常见问题 邮箱: jpedt@qq.com (商务合作)(不接受驾照咨询、报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